摘要
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力。英美关于光租条款效力的判例变化,根源在于两国的航运、贸易产业立场不同。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93-96,共4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资助项目(2012TD03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