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一2011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11年9月,A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3月,A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自然人B经营的养猪场占用的土地约三分之一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A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对B的全部用地和房屋进行了补偿登记,送达了补偿清单和补偿通知书。由于B拒不配合,A市国土资源局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拨入B个人银行账户,并于4月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B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第10期54-55,共2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