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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和谐城市社区建设——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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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其实是个外来语,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在1881年使用的(一般译为“共同体”“团体”“集体”“公社”等),在当时是指“由具有共同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或共同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它的理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关于社区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目前,在众多的定义中达到共识的有两大类:一类是强调精神层面(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有共同的传统价值等);一类是强调地域的共同体(具有共同的居住地,即“在一个地区内共同生活的人群”)。
作者 于健慧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12年第6期48-51,共4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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