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收取服务费是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体现,但不同法律关系下收费的合理性存在差异。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代理关系以及信托关系。当客户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时,原则上银行不应收取服务费用;当客户以委托人或投资人身份出现时,银行收取服务费用具有合理性。加强银行服务收费监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要选择,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必须通过加快立法等途径来实现。
出处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2年第6期17-21,共5页
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研究课题(CLS〔2011〕D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