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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权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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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象权是形象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私权形态,它是由传统人格权发展而来,是一项新型的人格权。形象权的主体应限于真实自然人;形象权保护的客体是能够表明某人人格特征的整体形象,包括姓名、肖像、声音等其他可指示要素;形象权的内容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形象权作为民事主体对其形象要素进行商业性利用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作者 陈颖
出处 《福建法学》 2012年第4期31-3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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