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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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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金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属性,且其属性会因违约金的种类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形而不断变化。在选择以损害预设作为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没有承认也不应当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在认定具体合同中违约金的性质时,仍然需要坚持损害预设的判断标准,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无法做出解释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作者 张海鹏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福建法学》 2012年第4期49-5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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