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要特别注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易出现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现象,严重影响国家刑罚制度的严肃性。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来加以解决。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增加如下规定:刑罚执行机关拟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相关会议;刑罚执行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意见以及和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报送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时,应当同时将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意见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调阅有关服刑人员的改造材料,有关机关应当提供。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2年第5期5-8,共4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基金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监督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