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导入
2012年1月17日零时,受害人李某和5、6位朋友到被告经营的西达九乐宫温泉热水大池洗浴。因当时夜深,售票人员不在,被告的管理人员收取受害人李某芙蓉王烟后,带领受害人李某及5、6位朋友到池中洗浴,但没有开启池边的照明灯。因为没有照明,受害人李某在洗浴过程中溺水时没有被发现。并且当时被告的管理人员没有在现场,造成受害人在溺水时不能得到及时救援,造成受害人李秀森溺水死亡。
出处
《特区法坛》
2012年第6期51-53,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