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1句,破产管理人享有"强大"的偏颇清偿撤销权。为了让此项权利有所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2句做了例外性的规定。对此,正确的理解应是:若破产债务人从事了即时的等值交易,因其并未造成破产财产价值的减少,即便该交易处于破产临界期内,也不应被撤销。在判断是否存在等值性时,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考虑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排除仅导致债务人一般负债(消极财产)减少的交易。在判断是否构成信用交易时,应以即时交易为原型,谨慎对待长期合同与信用担保。另外,在理解行为状态要件时,从主观要件客观化的角度观察,将更契合偏颇清偿撤销例外制度的立法本意。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22-33,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