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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力体制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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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并不符合宪法关于权力的体制安排。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应是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设计的出发点。进行这一判断,应置于我国宪法体制的规范安排之下来考量。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权活动息息相关,应属于行政权范畴。而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则在于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来裁判。基于此,应对现有模式进行以下调整:坚持以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为原则,以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执行案件由法院审查执行为例外。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完善,还需有其他配套的制度支撑,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作为实现上述模式设计思路的配套措施,则必须修正"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2010年基地课题资助项目:10JD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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