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程序是法人人格终止的最后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企业对于其资产不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转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管理。在企业法人破产前的一段时间,正是其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遭受侵犯的高危时期,因此对于破产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撤销制度便是为了阻止债务人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而设立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依旧各行其是,并未成一家之言,破产现实状况又无疑给破产法的实施增加了一道阻碍。因此,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出处
《北方经贸》
2013年第1期47-48,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