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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撤销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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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是法人人格终止的最后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企业对于其资产不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转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管理。在企业法人破产前的一段时间,正是其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遭受侵犯的高危时期,因此对于破产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撤销制度便是为了阻止债务人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而设立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依旧各行其是,并未成一家之言,破产现实状况又无疑给破产法的实施增加了一道阻碍。因此,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作者 庞大鹏
机构地区 哈尔滨商业大学
出处 《北方经贸》 2013年第1期47-48,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6

  • 1[日]石川明著 何勤明 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3-34页.
  • 2[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8页.
  • 3耿云卿.《破产法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5页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第40条
  • 5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6年版,第474-475页
  • 6王利明.《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1-652页

同被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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