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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法律性质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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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东协加一(中国)将在明年生效,而中国与韩国、日本的东协加三也可能在将来签署通过,中国已逐步实现了与东协的自由贸易化。反观台湾却迟迟无法与主要贸易国美国、日本签署自由贸易协议(FTA),因此台湾与大陆签希望借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重新纳入到东协加一这个自由贸易大环境中,避免被边缘化。但由于两岸的政治形势特殊,ECFA的法律性质很难有一个确切的定论。本文从WTO框架下,结合FTA的定义来探讨ECFA的法律性质及其疑点。
作者 陈姿文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外资》 2013年第2期229-229,231,共2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关键词 ECFA 法律性质 WTO FT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严慧欣.《WTO规范与政府两岸经贸协定规划之意涵》,ECFA专题系列五[M].
  • 2许忠信.从WTO看ECFA与台湾前途[M],Taiwan New Century Foundation.
  • 3梁祐华.ECFA架构下我国制造业对市场开放于障碍意见之研析[J]贸易政策论丛.
  • 4陈玉珍.《试析ECFA之法律性质、定位及相关问题》(二)[J]法务通讯.
  • 5姜皇池.论ECFA应适用条约审查程序[J]新世纪智库论坛,2010(51).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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