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获支持——王树仁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传统理论及实务观点均认为,当公众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其可以选择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进行维权,倘若选择违约之诉为诉由,则受害人不得提出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精神性诉讼请求。然而,近年来公众对精神安宁与享受的要求逐渐提高,由此带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中受害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象多现。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并结合我国司法国情进行分析,认为此种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作者 韩毅强 张璇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3年第1期31-36,共6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

  • 1孙錦著.康明甩诉奉化市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合同损害赔楼纠纷[J].案例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2008,(2):20.
  • 2关丽.汽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问题的研究[J].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4):40-4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