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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权——李庭义、易新莲、李顺华、李大易与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夷陵区供电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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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作者通过对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性、用益物权属性以及申请时受限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如果他人限制了权利人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用,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利用价值降低,就侵犯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作者 车志平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3年第1期3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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