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这个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如何避免大规模侵权下出现侵权人资不抵责而受害者救济无门的情形?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救济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保险制度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下也只能是连锁违约。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出现是对侵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并且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而政府的救济,也只是一种临时状态。面对法律上的救济困难,建立大规模侵权预防基金无疑为一种新的探索。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6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