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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就地办理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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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出通知,对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的办理办法做出重大调整: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出处 《农家致富顾问》 2013年第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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