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辅警在我国各地普遍兴起,既是缓解警力不足的必然选择,也是实行公安行政公私协力的主要方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将辅警定位为行政助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职责的"权力",应解读为代理权而不是执法权。辅警作为行政助手与国家形成责任共同体,政府及公安机关应承担对辅警履行职责公益性的担保责任。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8-82,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12SJB820005)
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法学研究"(项目编号:11JD18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