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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谁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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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开禁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在现有法治环境下,“老鼠仓”行为或更难认定和控制。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如果基金业人员都可以炒股,那证券业其他从业人员是否也可以炒股,《证券法》是否也得修改?
作者 熊锦秋
出处 《董事会》 2013年第2期76-77,共2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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