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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答复函与回复性报告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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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中可以看出,批复、函中的答复函与报告中的回复性报告均具有答复(或回复)的功能。本文试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辨其异同。
作者 郑立新
机构地区 莆田学院中文系
出处 《秘书》 2013年第1期39-40,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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