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迄今为止,对监护的监督始终是确保监护立法目的之实现、尊重行为能力欠缺者之独立人格、防治人类私欲肆意践踏授权之责的必要方式。内地监护制度中的监护监督一直是其监护立法的软肋,虽人类的监护制度已历经长久的发展,但为个人自由与权利之保障,终立法之完整性,监护监督立法需要仍被充分关注和深入探讨。港澳台三法域的监护监督立法各有千秋,从其评介中现监护监督立法之关键,此为探寻内地监护监督立法构建的路径之一。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01-105,共5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