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鲵是我国内陆溪流中最重要的水生野生动物之一。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大鲵列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2007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4届缔约国大会将大鲵列为附录Ⅰ物种。因此,大鲵的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需要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基于目前现实,本文认为我国大鲵特许利用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从深层次给予研究,否则大鲵的养殖和经营活动极易在发展中失去平衡。
出处
《重庆水产》
2012年第4期21-25,共5页
CHONGQING FISH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