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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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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2月13日,经当地民政局批准,马某被某厂招收为司机,定为集体制工人。该批文的主要内容是:“同意招收马某、刘某等为某厂集体制工人。”但事后,马某嫌工资待遇低,未到某厂上班,更谈不上领取工资。其本人服兵役时的档案材料到某厂后,不等存入档案室,就被其取走。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人事天地》 2012年第6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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