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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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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也未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95-96,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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