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度检查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为《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然而过度检查只是过度诊疗这一广义概念所包涵的一种表现形式。仅确认过度检查尚不足以满足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但由于过度诊疗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有争议,过度诊疗与防御性医疗行为容易混淆,过度诊疗的种类也不明确,因此过度诊疗概念的明晰、与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区分、过度诊疗种类的确定对医惠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314-315,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基金项目《医学生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法律教育问题研究一基于医疗纠纷易发科室的类别化、层次化视角》(项目编号:2010Y199)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