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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经营管理者的签名是否可以确认为法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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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股东为陈某、章某,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维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申请人自述其于2010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任销售主管,月工资2300元;2010年11月8日,
作者 牛娟娟
出处 《人事天地》 2013年第1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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