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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时设抵人盗窃行为的认定——兼谈民法与刑法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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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罪的法益仅按照通说难以解决具体问题,占有说又过于宽泛而不具有实用性。本文从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这一类特殊的情形入手,分析抵押权人占有的性质,以此正确的认识非法占有。当设抵人实施符合类型化的盗窃行为时,应该认定成立盗窃罪,但这就需要重新确定盗窃罪的法益。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时设抵人盗窃行为的认定,关联了民法与刑法,本文从前述的具体的案例出发,认为民法与刑法有对话的必要,并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作者 董磊 王方谦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2年第24期46-48,共3页 Knowledge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2文海林.犯罪论的基本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 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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