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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诊疗纠纷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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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上诉人):张玉琴。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交农动物医疗有限公司。2011年6月23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携小型宠物犬至被告处求诊,主诉小狗呕吐、腹泄已3天,要求用药。18时41分开始,被告兽医对小狗进行听诊、量体温,并向原告询问情况。当兽医提出小狗呼吸困难并伴有便血,需要进行验血等全面检查时,原告在了解了所需费用后。提出要求注射一剂止吐针剂。兽医告知在未确诊时不能随意用药,用错药会造成小狗死亡。且小狗的情况很糟糕,并非止吐针可以解决问题,但原告坚持要求兽医直接给药,按胃肠疾病治疗,用药止吐、消炎。在原告的再三请求下,兽医表示如按原告要求给药。
作者 吴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8-119,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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