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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并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出处 《中国海关》 2013年第1期96-9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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