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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之正当性分析 基于《公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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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承公证”是一种由法律设定的外部证明方式.根据“需求决定存在”经济学原理.如果当事人之继承权的实现可以自我证明、国家无须干预的话,“继承公证”在社会学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那么“继承公证”到底是不是一个立法者主观臆造、而现实并不需要的产物呢?这个问题有赖于对继承证书制度的分析。
作者 张红光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1期15-16,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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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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