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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职业的审慎义务——以一起撤证案例评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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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崔女士诉称:“2008年11月,方某夫妇二人与我达成意向,由二人将位于合肥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我,同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原件,证明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我也实地进入房屋查看。之后,我要求转让方夫妻二人到公证处就转让房屋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我全权出售。
作者 李成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1期42-44,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能见善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A]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3.
  •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81条[M].
  • 3能见善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A]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5.
  •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2.
  • 5唐先锋;赵春兰;王洪宇.我国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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