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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提存公证在物权保护中的优越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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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作者 陆建明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1期45-46,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张杭明.担保提存法律问题探析[J].北方经贸,2007(7):72-73. 被引量:3
  • 2吴祖祥.提存制度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02.
  • 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0.
  • 4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41.
  • 5王京.没拿到产权证前如何付房款.
  • 6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41.

二级参考文献2

  •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90.
  • 2孙晓龙.提存公证刍议.安徽公证,2002,(3).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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