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招标投标法》重点规范的范围,《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将具体的范围授权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但是,因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社会生活的动态繁复性,法律必须在动态之中寻求秩序和公平,对某些项目,即使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普遍立法精神应予以招标,但因为社会生活的特殊性而又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这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须适用严格的法定条件,避免产生阳光照不到的“阴影地带”。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图对依法应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条件进行汇总、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为项目地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出处
《中国招标》
2013年第2期12-1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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