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丁海明读者:
彭某委托高某卖掉电视机,双方形成委托关系,订立了无偿的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高某违反了委托合同的基本义务,与第三人梁某相互恶意串通,以低价将电视机卖与梁某,并欺骗委托人彭某。彭某在其欺骗下,才作出了降价的指示。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3年第5期69-6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