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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地产公司土地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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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情况介绍 甲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亦称投资方)于2006年通过竞拍方式获得一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1000万元。两年期间甲公司并未按照预期的计划有效使用该土地,为了实现其商业目的于2008年将闲置两年多的该宗土地投资于乙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亦称被投资方).占乙公司全部股份的10%。投资时甲公司通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2203万元。
作者 艾华 张延辉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9-9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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