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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修改 严格规范劳务派遣 据新华网2012年12月24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是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本次修法,集中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出处 《人民政坛》 2013年第2期4-4,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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