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知识产权时代,商标的存在是否仍具正当性?财产劳动论虽然提供了抽象的正义观,但它不能解释为什么一定要给予财产权的回报,尤其是不能解释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更不能诠释当前商标权扩张的实质。为美国商标法所采纳的效益主义存在主观臆断搜选成本,虚设质量保证功能,片面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缺陷,不能合理诠释商标法的正当性,也不宜为我国的商标法所直接移植。社会规划论着眼于建构公正、自由、民主的理想社会,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追求相契合,可以趁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之机,明确为我国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的信息传播模式建构商标权,抑制商标财产扩张,合理体现消费者的利益,细调与商标本体论原理不一致的条文,使其整体逻辑自洽。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1期54-63,共10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2009JJD820017)的阶段性成果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规划项目"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12Y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