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1期122-128,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