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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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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作者 肖本山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1期122-128,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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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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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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