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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一次性赔偿”就成了终生的赔偿是不是国家法律上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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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20年),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而目前一些企业农民工因工重伤人员接受“一次性赔偿”后,就成了终生的赔偿,这是不是国家法律上的欠缺与不公?
作者 施倚
出处 《劳动保护》 2013年第2期126-126,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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