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3年第4期87-8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