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性债务一般在会计科目中难以发现。隐性债务的这一特征往往被一些转制企业用来规避法律、规避债务,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明确企业转制中隐性债务的承担,实质上是要理顺转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隐性债务与一般债务的划分,仅具有会计学上的意义,在法律上,这两种债务的承担应遵循同一原则,即应当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隐性债务的承担,各方当事人以在转制中处分或接受资产总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出处
《当代财经》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73-75,共3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