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RelationsManagement,IRM)诞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产物。面对日益稀缺的投资性资本的激烈竞争和股权文化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认识到,吸引和留住投资者,并与其保持良好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入,如今的IRM已不仅仅局限在公司财务信息的简单披露上,而是作为一种双向的战略沟通机制,将重点放在改善与投资者的关系上。其中,沟通对象扩展到了分析师、券商、媒体乃至所有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了更多的非财务和预测性披露信息;沟通渠道更多地使用网络平台;沟通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更是为了达到所有利益相关者价值的最大化。在IRM内涵不断演进的同时,IRM职能研究也由最初的企业价值视角发生了转移。国务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2007)就曾指出,鉴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沟通相对充分,下一步我国IRM关键还是应该回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来。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核心的因素,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股票交易、并购重组以及由此而来的证券监管都不能没有他们的广泛参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除了依赖宏观保护机制如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执行力度、加强监管和提高违规成本等措施发挥作用外,是否还存在更有效的微观保护机制。近年的研究也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现象频发。而IRM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自主型治理机制,能否承担起保护股东权益的角色;IRM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又是如何;本文在回顾和总结相关文献的基础之上,试对IRM的股东权益保护价值及其作用机理作初步探究。
出处
《财会通讯(中)》
2013年第1期28-30,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科评审委课题"企业财务披露运作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011091A)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