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各地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已有多个省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地方立法中,哪些内容只能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哪些内容可以留待政府规章予以完善?各地方呈现出诸多不同,说明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理解,抑或是这两个问题根本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在任何一个立法工作的细节当中,坚守宪法和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界分的规定,对于树立法治权威和立法活动自身的威信至关重要。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1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