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制度基础是债权让与制度。但以保护债务人为目的的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将来债权证券化的需求——将来债权转让应具有对世效力以促进将来债权自由流转。借鉴比较法经验,构建我国证券化下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将来债权发生时债权让与效力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公示机制采以登记对抗主义;债权受让人对其他竞合求偿人采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原则;相对排除"禁止转让约款"的效力。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1期96-102,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