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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一字之差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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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纠纷背景】 2012年7月,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某村村民王某在该镇一家具供销处订购了一套家具,并支付了“订金”600元,签订了购买合同。然而,不久王某改变了主意,订购的家具不想要了,想等两个月后家具商搞促销活动时再买,希望销售商退还这笔钱。
作者 赵荟杰
出处 《人民调解》 2013年第1期41-41,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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