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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为出国留学提供财力资信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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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远达公司(国有公司)董事长。 周某,中共党员,远达公司副总经理。 2001年11月,周某因女儿准备去新加坡留学,向陈某提出用远达公司的钱以周某的姓名在银行存款71万元作为财力资信证明。陈某未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研究,个人同意并安排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办理此事。张某于2001年11月26日将公司收入款以周某的姓名在农业银行存人40万元,定期两年,并于2002年6月18日办理了银行存款证明,存单冻结期限为2002年6月18日至2003年11月26日;于2002年6月18日在工商银行又以周某的姓名存人31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银行存款证明,存单冻结期限为2002年12月18日至2003年2月28日。两张存单均保存在远达公司会计吴某处,会计科目做成短期投资。
出处 《中国监察》 2013年第1期50-51,共2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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