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所得数额”如何确定?
作者 张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65-6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48.
  • 2张明楷.受贿罪的共犯[J].法学研究,2002,24(1):34-51. 被引量:79
  •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485.
  •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5.

二级参考文献7

共引文献7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