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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法时效制度与《反腐败公约》规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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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明确阐述了其宗旨之一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作为其中一项措施,《公约》第29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限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
作者 赵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5-7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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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7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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