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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2012年底,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称,存依法强化行政监督的同时,耍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参保人员等任何个人、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被监督对象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2期6-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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