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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与追偿的经办要点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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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基金的先行支付作出了规定,并对事后的追偿提出了相应的要求。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重点对先行支付及追偿经办工作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经办机构在实际操作上,目前仍处在探索的初级阶段。
作者 石树才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2期44-4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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