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
我是一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人员。1996年至2000年我们厂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连续5年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而我们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当年发工资时就已扣缴。2005年企业改制时,破产清算组也没有为我们补缴保费,而是承诺我们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为我们补缴到位,且不会影响我们的退休待遇。然而,今年我退休时,国资委虽然为我补缴了原所欠的养老保险费,但是,社保部门在计算我的退休待遇时,将补缴的原5年的欠费总额全部算我今年的缴费,我今年的缴费虽然增加很多,但是十多年前的那5年的缴费则为零,这样计算我的缴费指数下降了很多,严重影响了我的退休待遇。请问这合理吗?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2期64-6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